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权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依法决策、依规决策、依纪决策。
(二)民主决策。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行业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措施;
(二)集团及子公司(全资及控股一级子公司,下同)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
(四)集团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
(五)集团及子公司股权转让;
(六)集团及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七)集团及子公司资产转让、出租、捐赠、报废、损毁及丢失处置等;
(八)集团及子公司预算、决算事项;
(九)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涉诉事项;
(十)集团及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总编制及调整,章程制定及调整等;
(十一)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案件查处、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考核、薪酬福利、收入分配、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重要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十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命、调整;
(二)向上级提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推荐意见;(三)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领导班子、监事、财务总监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五)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奖励;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一)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及子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三)集团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
(四)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二)集团及子公司向集团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
(三)集团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不含实物资产);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
(一)可行性研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法务、党务、纪检、工会等专职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确定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将提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具体承办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部门汇总,按职责分工分别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材料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会议主持人视议题内容和涉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属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会议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未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5研究、逐项表决。干部人事问题应按要求进行票决。
2.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明确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决议。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第五章
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批;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定期在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实施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加强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应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承担责任。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纪律要求和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明知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违规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不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或篡改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丢失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LOGO公司名称
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XXX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公司法》、《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及投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及投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公司及投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住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董事会、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上级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上级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
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投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事一议,决策情况向上级党委一事一报。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1-
(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四)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工资分配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管理事项;(七)收入、奖金、福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八)重要业务的重大风险防范制度的修订;(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年度计划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二)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和使用;(三)涉及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XX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一次性XX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三)公司XX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
(四)公司采购XX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
-2-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XX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支出;(二)XX万元(含)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
(三)XX万元(含)以上的公司内部借款。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并提交公司党委会。
第十条
针对提交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党委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首先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在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上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时上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项报上级党委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可通过多种形式,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决策违反有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或提议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四)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子以改正的;(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上报、核准、审批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4-
第十九条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据情节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谈话、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视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减免或降低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形式、程序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1总则
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促进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下属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2基本原则
2.1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下属二级单位重大问题经过党委研究或决定,确保下属二级单位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有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有关政策等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下属二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下属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下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下属二级单位聘任的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3.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下属二级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3.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公司规定的授权资金限额内的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
4.1党委(党总支)
4.1.1党委(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据规定讨论和决定下属二级单位重大事项。
4.1.2党委(党总支)议事与决策的主要方式是党委(党总支)会。党委(党总支)应当就工作职责、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制定、修订党委(党总支)工作规则。
4.2领导班子
4.2.1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决策,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体现集体意志。
4.2.2下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5.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党总支)会、领导班子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以传签方式决定的、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相关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照程序予以追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主体报告。
5.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安排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充分听取下属二级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5.3对由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会前审核。
5.4“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参与决策人员,并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5.5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人员参加方可进行,其中,会议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参加。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或决定。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在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6会议应当详细记录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决策人员及其发表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安排专人起草会议纪要并审定签发。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应当按规定及时存档备查。
5.7参与决策人员凡涉及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5.8下属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
6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6.1党委(党总支)书记、主任为下属二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6.2下属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3“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后,下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决策情况。对于超过本单位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报上级履行审批程序。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6.4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和论证,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5下属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上级巡视组、审计、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的反馈问题,结合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年度考核等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6.6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应当作为党委(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6.7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本细则的制定、修订经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领导班子审核同意。
8附件
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权限分配表(参考公司文件)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7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公司高层集体作出决定。
在国有企业中,只要涉及决策的议事机构,都应当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包括党委、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要明确议事机构的职责,决策的权限范围,议事的程序,要落实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发扬民主作风,高层管理人员充分发言,避免一言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01“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调整事项:
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调整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0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调整,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
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建立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能僵化地理解为仅仅是制定一个专门的“三重一大”文件,这个制度还应当包括企业章程、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不是一件难事,具体可以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1、要研究现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
意见》的要求,正确区分党委、董事会、总经理、监事、职工大会等议事机构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和权限,结合企业实际运作情况,把这些机构的职能定位、权责范围厘清,做成图表方便查阅。
2、明确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要有具体标准,其中可以量化的要量化。同时要落实决策主体及责任部门。分别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权限,明确各决策事项的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责任部门。可以分别制定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三重一大”制度,也可以在一个制度中把三个机构的权责范围界定清楚。
3、规范决策流程。分别明确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决策流程,明确决策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分别制定这些议事机构的议事规则。
4、明确哪些事项须聘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5、明确哪些事项须征求职工、职工大会、工会的意见。
6、明确决策之前须准备的可行性文件等项目资料。
7、明确决策会议记录、存档、查询、执行等后续事宜。
8、明确需要上报党委、出资人、国资监管机构的事项。
9、明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公司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及品牌战略的确定和调整;
(四)公司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变更;
(五)公司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重大改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公司评选表彰、薪酬分配、奖金分配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公司(包括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企业转让,超1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单次净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出租及变更;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类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结果,以及与可研批复建设内容和投资有较大变化项目的基础(初步)设计审查结果的确定;
(四)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类项目的立项;
(五)融资、担保项目;
(六)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七)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八)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分管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基本情况,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二)前期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之间、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充分沟通,并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技术咨询、论证
或评估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方可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的决定,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委的意见;对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必要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技术咨询等,根据需要相应开展合规、合纪、合法和经济审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论证报告。
(四)内容确定。根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承办部门应提前向办公室提交相应会议的议题申报表和会议材料,待会议主持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会研究。
(五)会议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前,办公室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会议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六)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等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在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人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负责人
主持人
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合集五篇)
第一篇: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断推动党建工作发展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这是全所干部职工普遍关心和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我所制定了《xx研究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对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集体决策机构和议事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方案》共三大项28条,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我所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依据。工作过程中按照要求,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实际对如何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认真总结,归纳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1、2010年以来,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此项制度的落实与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目标明确,思想清晰,措施到位。
2、我所还成立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围绕边自查,边建立健全制度,边规范程序,边保证监督的方针。坚持自查为主,重在建设的原则,着重在完善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
二、健全制度,保证监督。
1、制度完善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xx研究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对过去制定的《所务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后我们还要制定重大事项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体系建设。
2、制度执行到位。我所一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16字方针,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
规定,严格按照“提出议题——个别酝酿——讨论决策——监督执行”的程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倾听各方意见,确保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力执行。在重要干部任免中,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个别酝酿、讨论决定的任用程序,将决策的形式、结果及时公开,扩大职工群众监督的范围,各方面反响较好。如在物业改革、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上都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有效推进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断完善。
3、制度监督到位。建立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备案制度,要求经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每半年备案一次,进一步推动了集体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重点关注“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情况,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明确方向、落实整改。
三、工作扎实,程序规范。
近年来,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紧密结合我所的实际,坚持把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一是注重完善决策制度和工作机制;二是注重“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三是明确开展“三重一大”监督的范围、重点和程序、责任和方法。坚持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同时注重发挥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有效地保证了领导班子廉洁从业、执政为民,所党委班子被集团公司党委评为2010-2011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为我所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对“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2、对“三重一大”制度内涵的理解、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4、对“三重一大”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待进一步透明化。综上所述,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我所党建工作中起到
了重要作用,“三重一大”制度,事关全局、事关稳定、事关发展,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必须要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才能加大规范管理的推进力度,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希望通过我所的在此项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对兄弟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上有所帮助,从而为推进党建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篇:国有企业关于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思考
国有企业关于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思考
【摘要】本文立足于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分析2014年之前笔者所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三重一大”;问题;措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提出的旨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一直都是各级巡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近年来,总书记在多场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内容、规范组织管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缩小个人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是衡量领
导班子建设状况的基本尺度,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推动工作作风改进。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助于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主要是关于重要的人、财、物的处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切入点,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堕落问题的产生。
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2014年之前,笔者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2007年发布,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单位快速发展的需求,在贯彻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常出现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三重一大”规范意识不强。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的组织部门与会议申请部门分别为不同的部门,会议组织管理部门只能在制度中,对“三重一大”的范围、决策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原则及要求,却无法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实时监管。近年来,随着中央及集团公司多项政策要求的出台,各责任部门越来越明白“三重一大”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该提请集体决策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而往往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有些为防止决策漏项,将一些本不属于“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提交“三重一大”会议进行决策;但也有部分应该提请“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比如科研项目投产等从来没有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三重一大”标准不统一。为规范授权行为、强化经营管控,单位在内部制定了授权审批制度,但由于“三重一大”制度与授权审批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够,导致在对个别事项进行决策时,会存在双重标准。比如,授权审批制度中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捐赠需要提请“三重一大”会议决策,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所有的对外捐赠均属于“三重一大”,都需要提请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考核不明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虽然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结论后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但“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却没有纳入任何考核体系,对责任部
门没有约束力。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遇见的问题等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及考核措施。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措施
(一)统一规则,增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2014年开始,笔者所在单位所长办公室开始会同相关责任部门一起修订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会议管理制度。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一环是如何界定“重”和“大”,对于什么影响为“重大”,什么程度为“重要”,什么数量为“大额”,我们进行了综合分析及客观界定,在既满足国家、集团的要求,又能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将“重要”细化分解,在一定限度将“大额”量化分档。例如在大额资金使用上,明确规定多少数额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多少数额由所长决策,多少数额由分管所领导决策等,防止小数额上会决策,大数额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
(二)细化规则,建立二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能坚决贯彻执行,执行得是否有效,关键还在具体的责任部门。笔者所在单位要求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要求,主动建立本部门的二级制度,从源头上对“三重一大”事项加以管控,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业务工作需求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交叉现象无空档。
(三)深化规则,构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体系。在单位内部制定并发布《督办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督办事项、督办责任以及督办考核结果应用,按照“及时督办、每月一结、每季一核、半年一调、总结”的程序,推进重点任务、重大决策落地生根。探索多渠道的督办方法,改变传统的通过纸质督办单发布督办任务的方式,在单位门户系统中建立重要会议管理模块,实现重要会议从会议申请、纪要签发到纪要督办的全流程、体系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只是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要求的第一步,归根到底还要在
执行上下功夫。我们要与时俱进,始终紧扣中央和上级的要求,建立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同时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真正推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秦曼(1985年―),女,汉族,湖北,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企业管理。
第三篇: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
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
1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3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
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
5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6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
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及其他配套机制的研究
“三重一大”是关系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涵盖企业事权、财权、人事权、物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国有企业要高度认识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决策的事项范围和程序,建立完整的配套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企业实现科学决策、和谐决策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在坚持集体决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是企业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决策主体在决策时必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央提出在国有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切中了国有企业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契合了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公司决策形式。是企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措施。近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证明,“三重一大”是企业腐败案件的易发高发部位。因此,“三重一大”问题既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切入点。
二、建立“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制度。
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为重点,把廉洁从业要求寓于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实行对事权、财权、物权、人权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用权行为的约束,突出对权力规范运作的监督制衡。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问题,坚持集体研究讨论,避免与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确保重大决策不失误、重要人事任免不偏袒、重要项目安排无疏漏、大额度资金使用无风险;完善资本运营、项目施工决策程序以及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建立施工项目后评价制度和重大投资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环节,制定集体决策操作规程,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细化管理规定,着力做到职权、事权明确,并按照制度流程操作。
三、强化执行,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强力推进。每一项制度的出台发布、特别是像“三重一大”这样在企业各项制度中具有统领地位的重要制度的出台发布,应利用各种会议、媒体,加强宣传,使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提高认识,领会精髓,吃透要义,熟知内容,进而增强制度执行的自觉性。要加强督办,跟踪检查。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程序规定,决策执行督促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议决定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以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要加强
监督,落实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的监督。
四、要建立相互配套的制度。
一些企业在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规定。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作为保证、完善和补充,在实际执行中有缺陷,往往执行不到位,由此造成“三重一大”制度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制定大的框架性的意见或办法的同时,还应对诸如界定标准、人员权限等制定明细具体的配套制度。
民欣公司:高家鑫2014年4月7日
第五篇: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
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
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4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
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
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
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企业(含县政府全资出资或控股的平台公司)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主管部门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核准备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人才招引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四)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
(一)资金使用额度3万元(含)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500万元(含)及以上的;
(三)调度资金的;
(四)年度预算内3万元(含)及以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执行中,按同类性质事项汇总界定,不得化大为小。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禁止类、限额类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报批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须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事项:
(一)国有股权转让;
(二)单项投资超200万元及以上、调度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三)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事项;
(四)企业发债、上市、“三非”投资(非控股、非主业、非本地)、境外投资、高成本重大融资贷款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间借贷资金或担保,向无产权关系的镇街区和行政事业单位借贷资金等事项;
(六)融资贷款资金、亏损企业(剔除政府性补贴)对外捐赠、赞助;
(七)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借款和开展社会集资;
(八)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局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须报县国资局和出资人核准批复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对外投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
(四)进行资产处置的;
(五)进行损失核销的;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八)按有关规定应由县国资局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须报县国资局备案的事项
(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薪酬分配结果、执行政府
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书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
(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为:会前初审报批、上会审签和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会前初审报批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应按程序审议通过。
(二)须向县政府和出资人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及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县政府和出资
人同意。
第十六条
上会审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的,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领导同意上会的事项,公司应当在上会前一日,将上会材料送所有参会人员酝酿。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要强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会议按企业的会议规则召开。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机制,规范会议记录制度,保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采取表决程序进行表决。确属难以决策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征求国企党支部委员会意见同意。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国企党支部委员会、企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可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内容、发言、意见、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对于在决策会议上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会后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为了企业利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
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认真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监督其实施,并列入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和监事会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约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热词搜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国有企业 一大 国有企业 议事规则版权所有:顶伦文库网 2019-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顶伦文库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顶伦文库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90216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