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管制度6篇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管制度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rdqu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管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不是架空了“一把手”的权力,而是要进一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一把手”虽然不直接分管以上几项具体工作,但是要加强对副职领导的监管,将部门重要权力科学分解给副职领导,也就是将“一把手”廉政风险的压力进行了分解,不仅降低了“一把手”违法违纪的风险指数,还能够有效改正“一把手”工作一言堂、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工作作风。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是能够让“一把手”更好地履行职责。“一把手”真正从票据的审核签字等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减轻了压力,有了更多的时间、精力接触基层和群众,思考部门、单位业务的发展。二是能够强化集体领导。领导班子进一步分工明确、监督到位,促进了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切实保证了副职有职、有权、有责,能够调动副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实现了对人、财、物这些敏感事项从“正职直管,无人监督”到“副职分管、正职监督”的转变,确保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班子成员间的分工,确定副职分管权限,确保权力科学合理的配置,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部门、单位于 3 月 30 日前将领导班子具体分工调整情况上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各派驻组备案。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和各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力、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制度.
一、基本要求
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必须遵循“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止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落实.
二、实施范围
镇党委政府和镇直机关部门所属单位是否同步实行,由主管机构确定.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领导机构.全镇推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在镇党委政府
领导下,由镇纪委牵头,镇委组织办、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财政所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镇各单位推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检查.
(二)健全完善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票决制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上述制度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确定分管人员.镇政府和各单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的副职,由各单位“一把手”提名,经集体研究确定,并报镇纪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分管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撤换,满三年可进行调整.如确需重新调整的,需向镇纪委作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民主监督.镇党委政府和各单位建立“一把手”为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副组长、镇干部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分管的副职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民主监督要与分管负责人履职工作同步进行.监督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定期对分管的副职批报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5)上报有关资料.镇内机关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迅速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
分管”制度》.对暂不具备条件,或因其他因素未实行,以及因本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少造成重复分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镇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镇纪委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分类指导.领导小组对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并对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三)接受监督.镇内机关和各单位要将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制定的制度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或采取多种方法广泛进行宣传.定期召开大会,通报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镇纪委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3388130),受理基层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四)严肃纪律.镇党委书记和各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四项工作后,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分管四项工作的副职,既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又要主动接受监督.镇纪委要加强实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各地党政主要领导“限权”措施汇总:
河南 2014 年 5 月 22 日,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山西 2014 年 2 月 9 日,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浙江 2013 年 12 月 30 日,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
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完善利益回避、从业限制和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办法。
云南 2013 年 6 月,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河北 2013 年 1 月 22 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领导班子须以会议形式对重要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吉林 2012 年 12 月 3 日,在人、财、物、工程招标 4 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广东 2010 年 1 月 10 日,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实行“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探索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
辽宁 2010 年 11 月 6 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要求明确由若干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知
各乡镇、 街道党(工)
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 街道纪(工)
委, 区委各部办委, 区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 纪检组(纪委), 区直机关纪工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实行“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 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宝区纪委 东 宝 区 监 察 局
2007 年 9 月 24 日
关于实行“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进一步规范“一把手” 权力的运行, 强化“一把手” 权力的监督制约, 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 在全区各乡镇、 街道, 区直各单位实行“一把手”(主要负责人)
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基建、 物资采购(以下简称“四不直接分管”)
工作制度(试行),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 制度, 建立“副职分管、 正职监管、 民主监督、 集体决策、 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 使决策、 执行、 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 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分管人事、 财务、 基建、 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 由“一把手” 提名人选, 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凡
属人事管理、 大额资金使用、 基建工程、 大宗物资采购等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的原则, 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保证决策科学、 民主。
三、 人事工作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调配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公务员法》 的规定执行, 防止“一把手” 在人事工作中“一言堂” 现象的发生。
四、“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财务后, 对单位财务运行情况, 分管副职要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 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 接受民主监督。
五、 物资采购、 基建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东宝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六、 建立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担任组长, 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 加强对分管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对分管副职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或实施责任追究。
七、 各地各单位“一把手” 是落实本意见的第一责任人, 要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基建和物资
采购工作后, 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 既要分权、 制权, 又要防止监督失控。
分管人事、 财务、 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 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
各地、 各单位纪委(纪检组)
要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把手” 落实“四不直接分管” 制度情况。
八、 各地各单位执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对违反规定, 直接或变相直接分管的“一把手”, 要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 本意见(试行)
由中共东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 本意见(试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源头治腐
制度建设
意见 中共东宝区纪委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24 日印发 (网上发文)
综合来 看 ,样本 范 围是 “ 苏北 ” 较落后 三线城市 ( 淮 安 、盐 城 、宿迁 等) 的 “二本 ” 大学 即将毕业 和 已在 毕业 中的学 生 ,选择 大城市 的人 不多 ,这 部分人 中主要有 三种 情 况 :一 是家境 比较 殷实 的学生 ,既 不着 急养 家 、养 老 ,
也不 担心 一时 的摸索 和失败 :二 是综合 素质 较 高的学 生 ,
对 自己在大城 市生存有理性 估计 和较 好的规 划 ;三是 盲 目
选择者 .属于 “无 知者无谓 ” 的类型 ,他们未 来 的变 数也 最大 。绝 大多数受访 者是没有 勇气选择 去大城 市 白手起 家 的 ,他 们选择最 多的是家 乡附近较有 发展 空间的城市 ,在 此次调查中选择 以昆 山、南通 、 “ 苏 、锡 、常” 等 “苏南 ” 城 市的最 多 ,最后 留在 目前就读 的 “ 苏北 ” 城 市的人仅有 约 3%。个别打算 回到 比较落后 的家 乡的人 ,在后期 的访 问 中也放弃了 。
农 村生 源学生有近 69%的学 生没有对 未来 就业城 市的 预期 ,21%只有模糊 的预期 ,这 同他 们的就 业弱势 有一 定 关 系 ,选 择的空 间 、余地和能力 都严重 受限 ,
工 作 ,管它在哪里 ” 是他们 的普遍 心态 ,这折射 出看 似公 “ 能有一份 平的 “ 双向选择 ” 就 业模式早 已随着 时间 的流 逝与社会 的 变迁发 生了倾 向于隐性 “不公平 ” 的变化 ,即使 是在校学 生对此早 也心知肚 明了 ,这是整 个社会都 要警 惕 、关 注和 想办法缓解 的问题 。
此外 ,两个 群体有个 共 同点 ,就是很 少选 择苏北较 落 后 的城市 :农 村孩子不选 ,是因为机会少 、发展 环境有限 .
20 14. 0 3 71
黟陧研究 还有就 是担心在 这些 “拼爹 ” 类 型的城市 中举 步维艰 。城 市生源 的学生不选 .主要 因为这 里软硬条 件的落后 ,原本 生长在 这里 的学 生想去更好 的城 市 ,原本 出生在更 好 的城 市 的学 生更不会选 择这里 ,就造 成了这些 “苏北 ” 三线城 市培养 的大学生都输 送到 了其他 城市 , 自己能 吸引和保 留
住 的非 常少 。笔 者认 为 ,对于这 样的城市 ,要想 留住人才 就必须 在先进理 念的指导下 ,对 各级各类 人才有全 面 的了
解和分析 “ 梦想很 丰满 ,现 实很骨 感 ” ,每个 年轻 人都有 梦想 ,
无论是 “ 梦归大都 市” ,还 是 “ 梦 回故 乡” ,或是 “ 梦到西 部做志愿 ” ⋯ ⋯ 既要 有放飞梦想 的现实支 撑 ,也要 有能够 飞翔 的结实 的翅 膀—— 梦归何处 ? 对于青 年人来讲 ,要理 并针对他们做 出各种相应的政策与措施。
性 而积极 的选择 .而对 于社会和教 育者来说 ,首先 要 了解 他 们 .而后 尽量去支持他们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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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和. 毕业生就业指导[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6.
.( 编 辑 :陈 见 波 ) 江西推行肓校主奠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一度
教育资讯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日前联合制定 了 《 关 于加强 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 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 江西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 ,建立健全高校反腐侣廉制度机制 。
在规范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权 力方面 ,江西 明确 了完善领导班子集 体决策制度 ,坚持 “三重 一大”(重 大决策 、重 要 干部任免 、重大项 目安排和大额度 资金使用 ) 等重要 问题 党委会集体决策制度 。实行领导班子讨 论决策重 大事项无 记 名投票制 、党政 主要 领导末位表态制 、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 大事项暂缓表决制 。推行 高校党政 主要领导不 直接分管 组织人 事 、财务、基 建工 程的 “三个不 直接分管” 制度等。
江西从 深化宣传教育 、推进制 度创 新 、推行党务政 务校务公开 、强化 权力监督制 约 、加大腐败 惩治力度 、健 全反 腐倡廉 长效 机制 等 6 个方 面提出了 28 条具体意见 ,重点对高校 的干部管理 、资产管理 、工程征地 、招生 考试 、合作办 学等重点领域 和关键 环节从 制度上进行规范。
江西要求 高校校 (院 ) 长要全 面承担 财务工作 的组织领 导责任和经济 责任 ,进一 步加强经 费预 决算管理 。学校 内
部实行 会计集 中核算 ,推行 会计委派制 。加强 对学校银行账户 的管理 ,除独立核算单位 外 ,学校机 关处室和各 院 、系 的收支必须进人学校 大账 ,不得 自设账 户和私设 “小 金库 ” ;凡私设 “小金库 ” 的单位 和个 人 ,一经查实 ,除严肃查 处 有关单位和个人 的纪律责任外 ,还要追究 分管负责人 的责任 。
摘 自 《 中国教育报》
》
干部人事、 财务、 采购等权力决策, 今后不再是“一把手” 说了 算。
2 月 12 日 , 记者从省纪委获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 ( 试行)
》 ( 下简称《规定》 )
, 对各级党政“一把手” 限权,明确提出,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 财务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 、 行政审批、 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
主要领导总揽全局监督班子成员
今后, 我省将通过健全“副职分管、 正职监管、 集体领导、 民主决策” 的权力运行机制,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等法规, 日 前我省出台了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
》 ,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 “制度的笼子” 。《规定》 提出, 党政主要领导担负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 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
五项不直接分管的事项, 由班子成员 分管。分管人员 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 还明确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支持和指导班子成员 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班子成员 应当按照分工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对于《规定》 出台背景,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 提出, 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此次, 我省面向全省出台《规定》 , 成为较早发文限制“一把手” 人、财、 物等权力的省份, 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遇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 所指的党政主要领导, 包括全省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党政主要领导, 除了 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还应自 觉维护集体领导, 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 的作用。
今后, 党政机关如遇干部人事、 财务、 采购等重大问题决策时, 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 指出, 讨论时班子成员 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不同意见要认真讨论。
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
集体讨论情况, 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今后,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将协同党委、 政府对执行《规定》 的情况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 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 要维维
落实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促发展冀州市审计局结合实际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机制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
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即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审签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要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把好支出关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即局长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工作人员的选调、晋职、晋级根据各科室职(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拟选调、晋职、晋级人选报党组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即科室添置物资设备根据支出额度不同分别由分管采购的副局长、局长或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科室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负责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报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工程由副局长分管工程款支付经负责工程的管理人员和分管工程的局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列支工程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研究决定的由分管工程的负责人提出经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通过副职分管、正职监督既对“一把手”权力分解制约避免产生“一把手”说了算、其他成员不敢说的现象又能通过“一把手”监督副职履行职责还可使监督更加合理到位这一权力运行模式还有利于推动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动作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落实把权力运行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做到有章可循和民主公开
西委办发〔2011〕 5 号
★
中共西岗区委办公室 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党( 工)
委、 党组、 直属总支, 区直各部委办局, 各街道办事处, 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 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大连市 西岗 区 委 办 公室
大连市西岗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9 日
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 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 监督和负 总责上, 根据《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 的暂行规定》 和大连市十届纪委六次全会精神, 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 明确一名 副职领导干部分管。
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及有关规定, 坚持标准, 规范程序,严格制度。
各单位、 部门干部的任免、 奖惩及职工的调入、录用等重大事项, 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明确一名 副职领导干部分管。
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 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明确一名 副职领导干部分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坚持集体讨论, 公开招标, 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 工作, 明确一名 副职领导干部分管。
工程项目 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
体讨论决定, 认真落实工程项目 法人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五、 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 个人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制度, 自 觉维护集体领导, 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 的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 事项,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 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 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对目 前不符合本规定的分工, 要及时调整。
七、 本规定适用 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八、 本规定由区纪委、 区委组织部负 责解释。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要对各单位、 部门 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分工通知中共大连市西岗 区委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9 日 印发
( 共印 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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